关于印发《沂南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沂南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你是第415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09-4-22
             沂南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采取部门负责为主,其他部门相配合的执法机制,遇到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事务时,由与其具体监管职责最为密切的单位负责,如果仍不能确定负责部门,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相关部门中指定负责部门。负责部门应组织成立联合执法行动小组,确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具体联合执法行动。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服从联合执法行动小组的统一指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六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时,负责部门必须由主管局长带队,职能科室人员参加,其他部门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查出的案件,由负责部门立案;不属于负责部门的案件,由负责部门移送相关部门,或由相关部门直接立案查办。
    第七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八条  严格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联合执法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查。每一次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由负责部门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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