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变更与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变更与换发
你是第301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09-6-15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换发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许可事项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申请。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登记事项申请表。
(三)从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中打印的《药品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
(四)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证明文件。
(六)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自我保证声明。
(七)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下列许可事项的,除提交第十三条所列有关资料外,另须分别提交以下资料(涉及多项变更的材料一并提交):
(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零售经营主体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应先行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按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申请开办,重新进行GSP认证。此外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该企业主管部门(上级法人企业)或董事会的任命文件。
2、新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所在地县级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3、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学历、上岗证、健康卡复印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聘任原药学技术人员的聘书复印件。
5、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工作岗位等内容的企业新旧人员情况对照表。
(二)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的:
1、新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所在地县级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2、新任企业质量负责人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学历、上岗证、健康卡复印件,是药学技术人员的须有药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药学职称资格证书及不在原单位在职在岗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是行政区外人员的须有暂住证复印件。
3、对新任企业质量负责人任职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
4、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工作岗位等内容的企业新旧人员情况对照表。
(三)变更经营范围: 
1、有与变更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上岗证、健康卡复印件、药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药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不在原单位在职在岗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是行政区外人员的须有暂住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聘任药学技术人员聘书复印件。
2、营业场所平面功能布局图。
3、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应在变更经营范围后一个月内申请进行GSP专项认证。
(四)变更注册经营地址:
1、经营场所位置图及功能布局平面图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说明。
2、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后,应重新进行GSP认证。
(五)变更以上许可事项并涉及两个以上药品经营企业的,应由原药品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变更并得到批准后,其它药品经营企业才可申请变更,并同时提交相关变更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或超过规定时限未进行GSP认证的,一律不予以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勘验、决定、告知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零售经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时,应先行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按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申请开办,重新进行GSP认证。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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