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补发及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补发及注销
你是第270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09-6-15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临沂日报》或《沂蒙晚报》上登载遗失声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工作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药品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第二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药品经营许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终止经营药品或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销申请,也可直接向市政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企业下设的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一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注销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转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局政务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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