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换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换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你是第285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09-6-15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企业无挂靠经营、走票行为;无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批发企业和独立非法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执业药师;
2.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对购销单位、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等建立数据库,对其法定资质和经营权限进行自动关联控制,对库存药品动态进行有效管理;
3.药品运载车辆配备温度调节设施并保证运输过程中满足药品储存温度要求。
无药品储存、运输条件或储存、运输条件达不到换证条件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办理委托储存配送手续后,委托经省局确认的符合现代物流条件的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
(四) 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店、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技术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并保证在职在岗;
2.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开办条件;
3.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对购销单位、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等建立数据库,对其法定资质和经营权限进行自动关联控制,对库存药品动态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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