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换证工作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换证工作程序
你是第371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09-6-15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换证工作程序
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04〕8号,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换证,由其法人企业一并申请。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拟变更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的企业,可按照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与换证申请一并提出。
(一)企业申请换证,应当按照8号文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报告;
2.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及其学历、职称、执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及其学历、职称、执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加盖企业原印公章,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由负责转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二)企业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应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大厅版块,通过“行政审批申报端”申报。电子资料及通过行政审批系统打印出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一并提交换证初审部门和发证部门。
(三)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
1.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持证企业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2.未依法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或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3.企业已被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4.企业已经破产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6.其他不符合换证条件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许可登记事项与有关药品经营内容不符的;
2.企业擅自变更登记、许可事项的;
3.企业因改制、迁址等原因暂停经营的;
4.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5.企业因违法违规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6.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尚未履行的。
暂缓期限不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改到位,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或整改后达不到换证条件的,不予换证。
(五)换证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审查时,要查看相关人员资质是否达到要求,对经营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特殊管理药品等企业的人员要重点审查,并须符合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人员配备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1.通过GSP认证满24个月,未实施跟踪检查的;
2.上年度以来在药品质量监督抽验中,出现不合格药品,不属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药品零售企业一年内发生过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情况的;
4.群众举报有违法行为,未经查实的;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
现场检查的企业名单由市局确定,现场检查由市局组织实施。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由检查人员分别填写《换证检查评定表》,并将现场检查情况录入网上审批系统,《换证检查评定表》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发证部门。
(七)各市局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按照国家局规定的新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Copyright200503-20090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自沂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址址:沂南县县城玉泉路99号  联系电话:0539-3619855  E-mail:yinan@lyfda.gov.cn
主办:沂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09086996号  技术支持:旭日科技3370337